53.有關企業主於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公司將分配盈餘後,始簽訂「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 股票信託契約,其稅捐核課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關孳息部分,須以本金複利折算現值,課徵贈與稅
(B)該部分孳息仍屬委託人之所得,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依法課徵委託人之綜合所得稅
(C)受託人交付該部分孳息與受益人時,依法課徵委託人贈與稅
(D)委託人對公司之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將公司累積未分配之盈餘以信託方式贈與他人, 該部分孳息,應於所得發生年度課徵委託人之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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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0), D(1), E(0) #3843298

詳解 (共 1 筆)

#7399161
答案是 (A)。
稅捐核課原則解析根據財政部的相關解釋函令(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當企業主經由會議資料「已明確或可得確定」公司將分配盈餘,或對盈餘分配具控制權後,才簽訂「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契約,其稅捐核課原則如下:
錯誤選項 (A):此情況下的孳息已經明確,並非信託成立後由受託人管理股票期間才產生的「未來」收益,因此不能以複利折算現值來課徵贈與稅,而是將其視為委託人的直接所得。
正確選項 (B)、(D):依實質課稅原則,這類盈餘分配實質上等同於委託人先領取孳息再贈與受益人,因此該筆孳息仍屬委託人的所得,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依法課徵委託人的綜合所得稅。
正確選項 (C):嗣後受託人將此明確的盈餘(孳息)實際交付與受益人時,依規定應課徵委託人的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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