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有關信託監察人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其功能在維護受益人之利益
(B)可代受益人行使權利而享受信託利益
(C)信託監察人有正當事由,得經選任之人同意後辭任
(D)為避免不當解任信託監察人,委託人可於契約預先拋棄其解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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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13), C(1), D(10), E(0) #3414153
統計: A(0), B(113), C(1), D(10), E(0) #3414153
詳解 (共 2 筆)
#7487057
答案是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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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B) 是錯誤選項?
- 關鍵在於「享受信託利益」這五個字。
- 信託監察人的定位是「監督者」而非「受益人」。
- 依據信託法第52條,信託監察人雖然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行為(即可以代受益人行使權利),但是實質的信託利益(如財產分配、收益)依然是由「受益人」本人享受。
- 信託監察人本身絕對不能因此而自己「享受信託利益」。
- (A) 正確:信託法第52條第一項明定,信託監察人有為受益人利益,維護其權益之職責。
- (C) 正確:依據信託法第57條,信託監察人有正當事由時,得經選任之人同意或法院之許可辭任。
- (D) 正確:在金訓院的命題邏輯中,解任權屬於契約自治的處分權利。委託人若為了確保信託監察人能獨立公正執行職務、不受輕易威脅,可以在契約中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自己的解任權,此約定被認定為有效(故敘述本身在法理與實務上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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