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為保障因此受有不利益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所進行之陳述意見程序,以下敘述何者有誤?
(A)相對人於接獲陳述意見之通知後,原則上應提出陳述書為事實或法律上陳述
(B)第三人釋明利害關係之所在,亦得提出陳述書
(C)與聽證以言詞為之所不同的是,當相對人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以言詞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時,行政機關應作成記錄以代陳述書
(D)凡不在行政機關所定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仍不失其陳述意見之機會,行政機關應限期通知相對人陳述,否則作成處分之程序即存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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