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甲涉犯普通竊盜及強制罪嫌之裁判上一罪,經檢察官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審理結果,就甲被訴強制罪嫌部分判決有罪,被訴普通竊盜罪嫌部分,則於判決理由內說明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檢察官及甲均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審理結果,認定檢察官之上訴有理由,甲之 上訴則無理由,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甲犯普通竊盜罪刑確定。 甲不服欲向法院聲請再審,關於聲請再審程序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A)甲聲請再審,應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
(B)甲聲請再審倘經裁定駁回,對於普通竊盜罪部分,得提起抗告,對於強制罪部分,不得提起抗告
(C)甲聲請再審倘經裁定駁回,對於普通竊盜罪及強制罪部分,均不得提起抗告
(D)甲聲請再審倘經裁定駁回,對於普通竊盜罪及強制罪部分,均得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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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20), C(101), D(182), E(0) #3506046
統計: A(32), B(120), C(101), D(182), E(0) #3506046
詳解 (共 5 筆)
#7406363
❒抗告限制
⑴管轄訴訟程序之裁定
⑵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
✐例外得救濟情狀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重大基本權干預)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
第一次不利判決之抗告救濟準用刑事訴訟法§376Ⅰ但書【初次不利判決救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大字第427、1493號刑事判決)
⑴管轄訴訟程序之裁定
⑵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
✐例外得救濟情狀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重大基本權干預)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
第一次不利判決之抗告救濟準用刑事訴訟法§376Ⅰ但書【初次不利判決救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大字第427、1493號刑事判決)
❒第一次不利判決之抗告救濟
①釋字§752解釋
按釋字§752解釋意旨,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②抗告程序之擴張
又對於不得上訴案件之抗告程序,其本於相同之救濟限制法理,其因初次不利裁定,而有在次救濟需要時,本於同一法理,自應容許第二審法院對於刑訴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案件所為之裁定,亦同有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一次之機會。
③同一案件之抗告程序
又同一案件之抗告程序,係對於「整個裁定所為之抗告救濟」其不分主文或理由之一部,均有救濟之適用,且依據裁判不可分之法理,應為一體性審查,而對於全案均有審查權。
| ✐理由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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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訴訟權之核心保障意旨,應「至少享有一次向上級法院聲請覆判,並顛覆其原先有罪判決、刑罰之救濟權利」
⑵不得上訴三審之案件,對於二審初次受有罪判決者,造成無法再獲得救濟之可能,其不符上開訴訟權之核心保障意旨,有特別保護之必要。
⑶又縱然有特別上訴程序(再審、非常上訴)情狀,其保障上屬於非常救濟,而與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之保障程序利益,顯然不同且不足。
⑷綜上所述,為避免人民受有初次不利益裁判,而因誤判情狀下,導致有遭受錯誤之刑事處罰(冤獄),其應當修正相關規定,允許例外上訴,以符合前開至少一次「通常救濟」之機會,以符合訴訟權之核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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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5661
刑訴376
I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
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
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五、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II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其他第二審法院判決
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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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0148
BCD的部分
首先434(2)規定不服裁定可以在十日內抗告。
但此抗告仍然需要受到405(不得上訴三審的案件,二審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之限制。
依照376(1),普通竊盜跟強制罪都不能上三審,但本題中原本一審普通竊盜罪是無罪,後來到二審才變成有罪,符合376(1)但書
而D是答案的原因是基於審判不可分,所以兩個都可以提起抗告
以上是我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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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4673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2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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