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遺囑在學理上分為普通方式與特別方式之遺囑。下列何種遺囑屬於特別方式之遺囑?
(A)口授筆記遺囑
(B)密封遺囑
(C)代筆遺囑
(D)自書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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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7), B(29), C(69), D(7), E(0) #1274283
統計: A(377), B(29), C(69), D(7), E(0) #1274283
詳解 (共 3 筆)
#3583837
民法第1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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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8394
在民法學理上,依據遺囑作成時的「情境」與「條件」,將民法第 1189 條規定的五種法定遺囑形式分為兩大類:
- 普通方式之遺囑:
指遺囑人在一般正常情況下,皆可自由選擇作成的遺囑方式。- (b) 密封遺囑
- (c) 代筆遺囑
- (d) 自書遺囑
- (註:另包含「公證遺囑」)
- 特別方式之遺囑:
指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如:突發重病、身處戰爭或重大天災),無法依上述普通方式設立遺囑時,法律特別允許使用的權宜方式。- (a) 口授筆記遺囑:即為口授遺囑的一種(依民法第 1195 條,口授遺囑分為「筆記口授遺囑」與「錄音口授遺囑」兩種形式)。因其具有時效限制(危急情況解除後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時起,經過3個月即失效),故屬於典型的特別方式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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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b) 密封遺囑:屬於普通方式。任何人皆可在平時預先寫好並密封,由公證人及見證人進行確認。
- (c) 代筆遺囑:屬於普通方式。因遺囑人無法親自書寫,在一般情況下找三位見證人(其中一人代筆)即可辦理。
- (d) 自書遺囑:屬於普通方式。只要具備遺囑能力,不限時間地點,皆可自己親自書寫全文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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