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委託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因相關法令修正致投資標的不符規定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一律強制贖回
(B)於契約期滿前得按原訂契約金額繼續持有
(C)以定期定額投資者,得按原契約金額繼續投資至全數贖回為止
(D)以定期不定額投資者,得按原契約金額繼續投資至全數贖回為止,但投資人不得增加基準扣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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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9), B(48), C(103), D(108), E(0) #3430021
統計: A(1039), B(48), C(103), D(108), E(0) #3430021
詳解 (共 3 筆)
#6396027
當委託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時,若法令修正導致投資標的不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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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繼續依原契約持有或投資(直到契約期滿或全數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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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增加基準扣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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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一律強制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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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4277
(A)一律強制贖回。
政府若硬要明天立刻賣掉,萬一投資人現在剛好賠錢,不就變成政府強迫實現虧損?所以政府不會這樣做。
(B)於契約期滿前得按原訂契約金額繼續持有。
若是單筆買進、約定放3年,在合約到期前,投資人可以平平安安地繼續放著,不用理新規定。
(C)以定期定額投資者,得按原契約金額繼續投資至全數贖回為止。
若投資人原本每個月扣5,000元的約角一樣有效,可以繼續扣,直到投資人想全數贖回的那天為止。
若投資人原本每個月扣5,000元的約角一樣有效,可以繼續扣,直到投資人想全數贖回的那天為止。
(D) 以定期不定額投資者,得按原契約金額繼續投資至全數贖回為止,但投資人不得增加基準扣款金額。
若投資人本來是買「定期不定額」(例如跌的時候系統自動幫忙扣多一點、漲的時候扣少一點),雖然可以繼續扣,但政府不准調高投資人的「基準扣款金額」(例如不能把原本基準的5,000元,偷偷改成10,000元藉機大買不合規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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