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甲犯竊盜罪,受六個月有期徒刑之確定判決,並易科罰金完畢後,次日 又再犯竊盜罪,甲第二次犯行係屬:
(A)累犯
(B)連續犯
(C)繼續犯
(D)抽象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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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0), B(10), C(4), D(0), E(0) #2427540

詳解 (共 1 筆)

#7516127

(A) 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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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 44 條 中易科罰金完畢後,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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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連續犯  已刪除  
 
(C) 繼續犯  妨害自由未把人放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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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抽象危險犯。抽象危險犯是刑法中的一種犯罪類型,指的是立法者根據社會生活經驗,認定某種行為「通常具有高度危險性」,因此只要行為人一做出該行為,法律就直接推定危險已經發生,進而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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