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陳董事長為該公司之內部人,陳董事長想將所持有股票部分交付信託,假設所移轉之股票包括本次交付信託之股票,合計低於選任董事時之 50%,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陳董事長如為信託之委託人及受益人,且委託人保留對信託財產之運用決定權,則信託財產本金(股票)之股票可計入全體董監之持股數
(B)如陳董事長設立之信託為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信託,雖委託人保留對信託財產之運用 決定權,但信託財產之本金(股票)已不可計入全體董監之持股數
(C)如陳董事長設立之信託為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信託,假定信託股票價值為 1 億元,則信託期間越短,當次成立信託所需繳付之贈與稅愈高
(D)假定陳董事長已知今年公司股票之配息狀況,於是趁在公司尚未配息前設立之信託為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信託仍得適用訂約時以郵局 1 年期定存利率計算贈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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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2), C(7), D(15), E(0) #3709824
統計: A(28), B(12), C(7), D(15), E(0) #3709824
詳解 (共 2 筆)
#7315268
60.陳董事長為該公司之內部人,陳董事長想將所持有股票部分交付信託,假設所移轉之股票包括本次交付信託之股票,合計低於選任董事時之 50%,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陳董事長如為信託之委託人及受益人,且委託人保留對信託財產之運用決定權,則信託財產本金(股票)之股票可計入全體董監之持股數
(B) 如陳董事長設立之信託為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信託,雖委託人保留對信託財產之運用 決定權,但信託財產之本金(股票)已不可計入全體董監之持股數
(C) 如陳董事長設立之信託為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信託,假定信託股票價值為 1 億元,則信託期間越短,當次成立信託所需繳付之贈與稅愈高 (低)
(D) 假定陳董事長已知今年公司股票之配息狀況,於是趁在公司尚未配息前設立之信託為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信託仍得適用訂約時以郵局 1 年期定存利率計算贈與價值 (一旦被認定為實質課稅原則態樣,就不能適用訂約時以郵局 1 年期定存利率計算贈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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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5747
核心觀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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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依據金管會證期局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如董事長)若將持有股票交付信託,只要該信託屬於自益信託,且委託人(陳董事長)「保留對信託財產之運用決定權」,在法律申報上,這部分股票仍然可以計入全體董事及監察人的法定最低持股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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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即使是「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只要陳董事長對本金股票保留了運用決定權,該信託財產的本金股票在申報上依然可以計入全體董監之持股數,因此說「不可計入」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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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在「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中,贈與稅的課稅對象是「孳息(股利)價值」。其計算方式是用總價值扣除本金折現值。信託期間越短,本金折現回來的價值就越高,相對地,贈與的孳息價值就會越低。因此,信託期間越短,當次所需繳付的贈與稅應該是愈低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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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若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已經明確知道當年度公司股票的配息狀況(例如股東會已公告、內部人已確知股利),卻企圖在配息前透過信託來用定存利率折現避稅,會違反財政部實質課稅原則(台財稅字第0920454594號函令)。國稅局會直接以「實際配發的股利」課徵綜合所得稅或贈與稅,不得再適用郵局 1 年期定存利率的折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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