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下列何種夫妻財產制,依我國法律規定,在婚姻關係解除或消滅時,有利於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
(A)法定財產制
(B)分別財產制
(C)共同財產制
(D)聯合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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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0), C(5), D(0), E(0) #3709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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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7427937
正確答案是 (A) 法定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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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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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法定財產制:依我國《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離婚、配偶死亡、改用其他財產制)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負債後,如有剩餘,雙方可以就差額請求平均分配(即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此制度設計的核心目的在於保障婚姻中從事家務勞動、沒有經濟收入或屬於經濟弱勢的一方,肯定其對家庭的無形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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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獨立,各自所有、各自管理。在婚姻關係解除時,彼此無法向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因此對全職家務勞動者或經濟弱勢方最不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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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共同財產制:除特有財產外,夫妻的財產及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當關係消滅時,雙方是先各自取回訂立契約時的財產,再針對剩下的共同財產進行分配。對於原本就沒有資產的經濟弱勢方來說,此制度並非最直接以「婚後勞力取得」為保障核心的防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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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聯合財產制:此為台灣舊《民法》時期的通常法定財產制(現已廢除)。舊制規定妻的財產除了特有財產外,管理權與使用收益權原則上皆歸夫所有,在過去常被認為是極度不平等且不利於女性或弱勢方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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