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民法有關「收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且輩分不相當者,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B)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不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C)養子女與養父母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D)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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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44), C(0), D(0), E(0) #3709835
統計: A(3), B(44), C(0), D(0), E(0) #3709835
詳解 (共 3 筆)
#7308544
(A)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且輩分不相當者,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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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2435
答案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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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現行 民法第 1080 條之1 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是可以主動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的(惟若法院認定終止收養會「顯失公平」,得不予許可) 家事聲請狀--聲請許可終止收養(因養父母死亡)。因此,(B) 選項「不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的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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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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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依 民法第 1073 條之1 第3款規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且輩分不相當者,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法務部-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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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依 民法第 1077 條 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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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依民法第1078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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