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委託人某甲將房屋一間辦理他益信託移轉予信託業者乙,並指定兒子丙為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且某甲無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有關信託存續期間房屋稅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計算房屋戶數時,應歸戶於某甲
(B)計算房屋戶數時,應歸戶於兒子丙
(C)計算房屋戶數時,應歸戶於信託業者乙
(D)信託存續期間以兒子丙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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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91), C(15), D(7), E(0) #3709842

詳解 (共 1 筆)

#7432479
正確答案為 (B) 計算房屋戶數時,應歸戶於兒子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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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房屋稅條例 第5條第3項規定,以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為計算房屋戶數以適用差別稅率時,該信託房屋應歸戶於受益人而非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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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例中,由於兒子丙已確定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某甲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因此該房屋的戶數計算應歸戶於兒子丙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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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誰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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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這筆房屋稅是由信託業者乙(受託人)來負責繳納。
依據中華民國《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5項》規定:「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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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局的認定與實務做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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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上的納稅人(受託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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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責任歸屬:稅單(繳款書)會直接寄給信託業者乙,乙在法律上負有單獨繳納稅捐的債務與義務。
  • 資金來源:信託業者乙並不需要自己掏腰包,而是會依據信託合約,從該筆信託財產(例如信託專戶裡的資金、房屋的租金收入等)中扣除來支付這筆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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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實務上的契約約定
  • 在不動產信託的私契中,通常會明文約定這類持有成本(房屋稅、地價稅等)的最終負擔者。如果信託專戶內沒有現成資金,信託業者會通知委託人甲或受益人丙將稅款匯入專戶以供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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