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團體代表與學者專家辦理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之績效評鑑,評鑑結果應送哪一機關備查?
(A)司法院
(B)考試院
(C)立法院
(D)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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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 C(102), D(65), E(0) #3876030

詳解 (共 2 筆)

#7356639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第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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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筆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72 條
本題核心答案:(C)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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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災保法第 72 條第 4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之績效評鑑,評鑑結果應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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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選項拆解(為何 A、B、D 錯誤?)
本題考查的是「國會監督(民主課責)」的概念。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主要經費來自全民(勞資雙方)繳納的「職災保險基金」,本質上屬於公設財團法人。依據我國五權憲法體制,各院職能分工如下,故其他選項均不適用:
  • (A) 司法院 ❌ 錯誤

    • 職掌: 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審判及憲法法庭法規範審查。

    • 錯誤原因: 職災中心的績效評鑑屬於「行政與政策執行成效」的考核,不涉及法律違憲審查或訴訟裁判,與司法權無涉。

  • (B) 考試院 ❌ 錯誤

    • 職掌: 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公務人員之考選、銓敘、保障、撫卹、退休等事項。

    • 錯誤原因: 職災中心屬於「財團法人」,其員工適用《勞動基準法》,並非經由國家考試任用的「公務人員」,故其績效與考試院無關。

  • (D) 監察院 ❌ 錯誤

    • 職掌: 國家最高監察機關,掌理彈劾、糾舉及審計權,針對公務人員或機關之「違法失職」進行事後調查。

    • 錯誤原因: 「績效評鑑」是常態性的政策營運成效考核(屬於事前或事中的常態監督),而非針對違法弊端的「事後彈劾或糾舉」,故不送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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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源與三維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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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源邏輯:權能分立與公共權力委託
  1. 內部治理法制化(第 1 項): 中心須建立人事、會計、內控及稽核制度,確保其具備公共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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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監督權(第 2、3 項): 主管機關(勞動部)擁有董事遴聘、財產管理及實地檢查的絕對權力,貫徹行政一體。

  • 國會監督(第 4 項): 引入勞、資、政、學績效評鑑,結果送立法院備查,由代表民意的國會進行最終預算課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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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立法目的:三合一保障與防弊
  • 確保基金專款專用: 防止高達數億元的職災保險基金遭到挪用或浪費。

  • 結果導向考核: 強制評估中心在「降低職災(預防)」與「協助復工(重建)」的真實成效,避免機關僵化。

  • 衡平三方利益: 規範勞資代表比例,確保勞資政三方平等參與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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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實務運用:日常管理與考核
  • 實務細節: 勞動部據此訂定《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控制其投資比例與預決算。

  • 國會課責: 評鑑結果送立法院聯席委員會備查。若評鑑不佳,立委可在審查預算時進行質詢、凍結或刪減預算。

  • 實地導正: 若中心執行有爭議,勞動部可直接派員實地檢查並令其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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