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4 規定,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條件不包含下列何者?
(A)在境內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B)實際資金來源地為境內
(C)財務報表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境內
(D)作成重大經營管理決策者為境內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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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95), C(56), D(41), E(0) #3297918
統計: A(12), B(295), C(56), D(41), E(0) #3297918
詳解 (共 3 筆)
#7426702
所得稅法
第 43-4 條
3 第一項所稱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指營利事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3 第一項所稱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指營利事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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