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據《行政執行法》規定,行政執行處(分署)對於義務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且顯有逃匿之虞者,得依法採取何種強制措施?

(A)授權執行人員直接使用武器射擊

(B)得命其提供擔保,無相當擔保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C)逕行查封其未涉案親屬之所有財產

(D)逕行註銷該義務人之國民身分證與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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