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甲律師承辦一件債務糾紛,開庭後對造當事人情緒激動地打電話到甲律師事務所,要求和甲碰面,當 面解釋案情。甲為了安撫對方情緒,且為了瞭解案情真象,在未告知己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就和對方當事人碰面會談。關於甲之所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除非得到己方當事人的同意,否則甲不得擅自與對方當事人商談,甲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B)因為是對方主動要求商談而不是甲主動,所以甲可以和對方直接對談,不一定要告知己方當事人
(C)甲是為了安撫情緒才不得已而約商談時間,動機純正,並無不妥
(D)甲如果可以藉由商談得到有利資料,則對己方有利,所以所為應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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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0), C(3), D(1), E(0) #3992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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