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7.甲於七月一日犯竊盜罪,七月五日犯傷害罪,兩罪應屬:
(A)想像競合犯
(B)牽連犯
(C)連續犯
(D)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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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12), C(84), D(1458), E(0) #268435

詳解 (共 1 筆)

#7438714
甲於七月一日犯竊盜罪,七月五日又犯傷害罪,兩罪在法律上屬於犯意各別、行為複數、侵害法益不同的獨立犯罪。由於兩罪是在裁判確定前所犯,因此應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50 條之規定進行數罪併罰(即一罪一罰,分論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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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想像競合犯:必須是行為人以「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罪名(刑法第 55 條)。本題中,甲偷東西與打人是發生在不同日期、分屬不同的兩個行為,故不成立。
  • (b) 牽連犯:是指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另犯他罪名(如:為了偷東西而打破車窗,毀損罪與竊盜罪具牽連關係)。本題中,竊盜與傷害兩罪間毫無手段與目的之牽連關係。(註:牽連犯法條已於民國 95 年修正刪除,現今實務皆已改採數罪併罰) 
  • (c) 連續犯:是指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數行為」觸犯「同一罪名」。本題中,甲犯的是竊盜罪與傷害罪,屬於不同的罪名,且時間並非連續行竊或連續傷人。(註:連續犯法條亦已於民國 95 年修正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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