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有關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運用範圍及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以信託資金辦理放款
(B)不得投資於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
(C)可投資於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
(D)運用範圍以具有次級交易市場之投資標的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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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109), C(40), D(444), E(0) #3660849
統計: A(47), B(109), C(40), D(444), E(0) #3660849
詳解 (共 4 筆)
#7516116
B 不可投資標的:未上市櫃股票、放款、擔保、信用交易,各帳戶不可互為交易
D 可投資標的:信評達一定等級公債、公司債、金融債、短期票券、上市櫃股票、承銷中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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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5903
(A) 得以信託資金辦理放款 ❌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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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原因: 法律明文嚴格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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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觀念: 根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不得辦理放款或提供擔保」。此外,《信託業法》第26條也規定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辦理銀行法之授信(放款)業務。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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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不得投資於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 ❌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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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原因: 它是「可以」投資的,選項寫「不得」所以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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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觀念: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的投資以「具有次級交易市場」為原則。只要該次順位公司債已經依法核准「上櫃」,就屬於法規允許投資的有價證券範圍(法規僅限制投資「未上市、未上櫃」之公司債與股票)。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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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可投資於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 ❌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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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原因: 它是「不可以」投資的,選項寫「可」所以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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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觀念: 所謂「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在台灣證券市場實務上屬於「興櫃股票」(非標準的上櫃股票)。興櫃股票在法令上並不等同於正式的「上市、上櫃股票」,流動性與次級市場健全度不足,因此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不得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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