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李先生患末期腎病洗腎多年,1 年前結婚並生有一女。妻子考慮活體捐腎給李先生,但妻子的娘家都反對。 關於本案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最恰當?
(A)李先生結婚未滿 2 年,妻子目前捐腎不符我國法律
(B)妻子捐腎,李先生同意即可
(C)妻子捐腎需出具娘家最近親屬之書面證明
(D)妻子年齡須大於 18 歲方可捐腎
統計: A(82), B(26), C(90), D(88), E(0) #3817354
詳解 (共 3 筆)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8 條規定
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除第二項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B)(C) 捐贈者之外,也要有最近親屬證明
一、捐贈者應為二十歲以上,且有意思能力。 (D) 除了肝臟只要18歲以上,其他器官 (包含腎臟) 需要20歲以上
二、經捐贈者於自由意志下出具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之書面證明。 (請參考8-1條規定如何說明最近親屬)
三、捐贈者經專業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確認其條件適合,並提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
四、受移植者為捐贈者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
十八歲以上之人,得捐贈部分肝臟予其五親等以內之親屬。
XXX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配偶,應與捐贈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待移植者於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須接受移植治療者,不在此限。 (A) 與配偶生有一女已達資格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8-1 條規定
前三條規定所稱最近親屬,其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C) 因為李先生為受贈者,需要利益迴避,最近親屬順位為妻子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但女兒年幼尚未有能力意思表示,再順延到父母,因此題目所述娘家最近親屬之書面證明,正確
活體器官捐贈 · 台灣法律要件(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捐贈者範圍 — 配偶(結婚 ≥ 2 年或育有子女)· 五親等以內血親 · 姻親
年齡限制 — 捐贈者須年滿 20 歲(民法成年年齡已修為 18 歲,但器官移植條例另訂)
書面同意 — 捐贈者本人之 書面同意,不得以推定方式代替
醫學評估 — 由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非手術醫師單獨決定)
無償原則 — 禁止器官買賣(違者處刑事罰)
(1) 結婚滿 2 年「或」生有子女—— 兩者擇一即可,不需同時;本題妻子已生有一女,符合此條件;
(2) 「需出具娘家(捐贈者)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之書面同意證明」—— 這是台灣特有的規定,目的是防止配偶間因情感壓力而「被迫」捐贈;
(3) 「捐贈者須為成年人(滿 20 歲)」—— 注意是 20 歲不是 18 歲(台灣民法 2023 年改為 18 歲,但器官移植條例規定可能不同步,須以最新法律為準;目前實務仍多採 20 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