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請就下列有關複保險之敘述,選出所有正確之項目:①複保險係指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②除另有約定外,複保險之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③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④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投保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A)①②
(B)①②③
(C)①③④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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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2), C(6), D(13), E(0) #3453924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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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V①複保險係指要保人對於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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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敘述 ① 正確:符合中華民國保險法第 35 條之定義:「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 ? 敘述 ② 正確:符合保險法第 36 條規定:「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 ? 敘述 ③ 錯誤:依保險法第 37 條規定,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即惡意複保險),其契約為「無效」,而非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 敘述 ④ 錯誤:文字與保險法第 38 條法條內容不符。該條但書規定為「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題目卻將其改為「但投保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在善意複保險的定義下,投保總額(保險金額之總額)原本就已經「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因此法條規範的是最終的「賠償總額」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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