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憲法增修條文有關行政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院院長有解散立法院之權
(B)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C)當總統缺位時,基於迅速起見,行政院院長可直接代行其職權
(D)行政院院長有副署總統任命司法院院長命令之權
統計: A(81), B(1770), C(52), D(98), E(0) #3704401
詳解 (共 5 筆)
-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必須是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通過不信任案後,行政院院長才能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 主動權在立法院(發動倒閣),且最終解散權在總統,行政院院長僅有「呈請權」。
-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明文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 此即為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具體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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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 1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2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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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憲法》第49條,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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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才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且依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院長代行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需辦理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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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49 條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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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規定:「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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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長屬於「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因此總統任命時,行政院院長無須副署。ㅤㅤ

增修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