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有名犬一隻,不慎走失。甲在某報登載廣告:本人所有名犬一隻,特徵為左耳朵有紅色圓點。
凡有發現其蹤跡,告知本人者,致贈新臺幣2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為甲之鄰居,在公園發現該走失名犬,攜回給甲,但乙未看報紙登載懸賞廣告,故不得請求
贈金
(B)丙為13歲國中一年級學生,曾看報紙登載懸賞廣告,發現名犬,因未告知父母即通知甲,故不
得請求贈金
(C)丁曾看報紙登載懸賞廣告,於某天早上發現名犬被收留在一家寵物店,遂以手機簡訊傳給甲,
但甲當天未開機,且甲竟在下午自行尋獲名犬,故丁無報酬請求權
(D)戊為所有人中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但因甲善意給付報酬給最先通知之人,甲給付報酬之義務,
即為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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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4), C(219), D(1494), E(0) #2396917
統計: A(15), B(24), C(219), D(1494), E(0) #2396917
詳解 (共 4 筆)
#7396741
AI解答
(A) 錯誤:即使乙沒看過報紙廣告(不知有懸賞),只要他完成了「送回名犬」的行為,依民法第 164 條第 1 項規定,乙仍有權請求報酬。
(B) 錯誤:13 歲的丙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發現並通知」屬於事實行為,不需經父母同意即可完成,故丙有權請求報酬。
(C) 錯誤:依據民法第 95 條(非對話意思表示),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生效。丁發簡訊時,通知已進入甲的控制範圍,即視為已完成通知,丁具備請求權。甲自行尋獲並不影響丁先前已完成的通知行為。
(D) 正確:依民法第 164 條第 2 項,若有數人先後完成行為,原則上由最先完成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但若廣告人(甲)已善意給付報酬給「最先通知」的人(戊),其給付義務即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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