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請就下列有關複保險之敘述,選出所有正確之項目:①複保險係指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 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②除另有約定外,複保險之要保 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③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保 險人得解除契約 ④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 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投保總額,不 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A)①②
(B)①②③
(C)①③④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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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9), C(18), D(27), E(0) #345408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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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V①複保險係指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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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五節 第37條(C)選項=其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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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 正確:完全符合《保險法》第 35 條之規定:「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 ② 正確:完全符合《保險法》第 36 條之規定:「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錯誤項目的原因分析
  • ③ 錯誤:依《保險法》第 37 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為「無效」,而非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④ 錯誤:依《保險法》第 38 條規定,善意複保險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時,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而非「投保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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