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受刑人所得主張之基本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與其他受刑人一同於監獄內服刑,並同受監督,不得主張隱私權
(B)因受刑人之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從而不得主張財產權、秘密通訊自由等基本權利
(C)受刑人之表現自由應受如何之保障,與其人格發展自由無關
(D)要求受刑人投稿須題意正確,涉及言論之事前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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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0), B(353), C(363), D(3504), E(0) #2966720
統計: A(410), B(353), C(363), D(3504), E(0) #2966720
詳解 (共 9 筆)
#5903996
關於選項B (X)
- 釋字第756號【受刑人秘密通訊與表現自由案】
理由書
法律使受刑人入監服刑,目的在使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監獄行刑法第1條參照),
並非在剝奪其一切自由權利(註)。受刑人在監禁期間,除因人身自由遭受限制,
附帶造成其他自由權利(例如居住與遷徙自由)亦受限制外,其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之憲法上權利,原則上並無不同。
受刑人秘密通訊自由及表現自由等基本權利,仍應受憲法之保障。除為達成監獄行刑目的之必要措施
(含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對受刑人施以相當之矯正處遇、避免受刑人涉其他違法行為等之措施)外,
不得限制之。受死刑判決確定者於監禁期間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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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4364
(C) 是什麼意思不太懂 有摩友可以幫忙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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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16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受刑人所得主張之基本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因與其他受刑人一同於監獄內服刑,並同受監督,不得主張隱私權
(B) 因受刑人之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從而不得主張財產權、秘密通訊自由等基本權利
(C) 受刑人之表現自由應受如何之保障,與其人格發展自由無關
(D) 要求受刑人投稿須題意正確,涉及言論之事前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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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第66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其中檢查書信部分,旨在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於所採取之檢查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之範圍內,與憲法第12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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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閱讀書信部分,未區分書信種類,亦未斟酌個案情形,一概許監獄長官閱讀書信之內容,顯已對受刑人及其收發書信之相對人之秘密通訊自由,造成過度之限制,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2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至其中刪除書信內容部分,應以維護監獄紀律所必要者為限,並應保留書信全文影本,俟受刑人出獄時發還之,以符比例原則之要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秘密通訊及表現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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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規定:「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違反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另其中題意正確及監獄信譽部分,均尚難謂係重要公益,與憲法第11條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其中無礙監獄紀律部分,未慮及是否有限制較小之其他手段可資運用,就此範圍內,亦與憲法第11條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
前開各該規定與憲法規定意旨有違部分,除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所稱題意正確及無礙監獄信譽部分,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外,其餘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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