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就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之所謂的「連帶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連帶債務得基於當事人之默示或法律規定而成立
(B)連帶債務之債權人應同時對其債務人全體,請求全部之給付
(C)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與債權人所為之和解契約,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D)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清償其應分擔部分後,即不再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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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108), C(251), D(47), E(0) #3156963
統計: A(55), B(108), C(251), D(47), E(0) #3156963
詳解 (共 2 筆)
#7450760
這題主要考的是 連帶債務的「絕對效力」與「相對效力」(民法第 274 條~第 279 條):
1. 和解原則上僅具「相對效力」(選 C):
民法第 279 條(相對效力之原則):「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清償、抵銷、免除、混同、消滅時效等特定事項)有規定者外,不為他債務人之利益或不利益。」
債權人與其中一名連帶債務人成立的和解契約,原則上只在他們兩人之間生效(相對效力),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不生效力。
選項(A)錯在哪裡?(經典陷阱)
民法第 272 條第 1 項:「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陷阱點: 契約成立的連帶債務,法律明定要 「明示」!不能僅憑「默示」推論。如果沒有明示,就必須要有 「法律明文規定」(例如第 185 條共同侵權行為)才能成立連帶債務。因此(A)選項寫「得基於默示」是錯誤的。
一句話秒記:連帶債務三要訣
1. 成立:約定要明示,不然要法定(A錯)。
2. 請求:債權人想告誰、要多少,隨便他選(B錯)。
3. 和解:原則各管各的(相對效力),不影響其他人(C對)。
4. 責任:只要外債沒清完,就算付清內部分擔額,對外依然要扛到底(D錯)。
2. 請求:債權人想告誰、要多少,隨便他選(B錯)。
3. 和解:原則各管各的(相對效力),不影響其他人(C對)。
4. 責任:只要外債沒清完,就算付清內部分擔額,對外依然要扛到底(D錯)。
Source by Ge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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