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據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個人得就法律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B)法院得就法律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C)法院得就行政命令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D)法院得就判例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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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8), B(2148), C(129), D(212), E(0) #3705444
統計: A(528), B(2148), C(129), D(212), E(0) #3705444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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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規定:「法院依其合理確信,認裁判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A) 錯誤:聲請的主體是「法院」(以法庭名義提出),而不是法官「個人」名義。
• (B) 正確: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若確信所適用的法律違憲,可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C) 錯誤:法院(法官)對於「行政命令」本來就具有直接拒絕適用的審判權,不需要也不得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審查。
• (D) 錯誤:現行制度已廢除「判例」制度,且法院依第 55 條只能針對「法律位階」的法規範聲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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