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判決之主文與理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出賣人甲列買受人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支付買賣價金,乙提出同時履行抗辯,主張甲尚未交付買賣 標的物,如法院認該抗辯有理由時,應駁回原告之訴
(B)判決之主文與理由矛盾,如係因誤寫或誤算之顯然錯誤所致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C)標的金額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程序中,法院命被告為給付時,如經原告同意,得為被告 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免除部分給付之判決
(D)在簡易訴訟程序中,如果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而為裁判者,僅記載主文即可,無須為理 由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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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4), C(4), D(11), E(0) #4002501

詳解 (共 3 筆)

#7476995
關於判決之主文與理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出賣人甲列買受人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支付買賣價金,乙提出同時履行抗辯,主張甲尚未交付買賣 標的物,如法院認該抗辯有理由時,應駁回原告之訴
買賣契約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原告甲: 「乙你要給錢!」
被告乙: 「你要先把貨給我,我才要給錢!(提出同時履行抗辯)」
如果法院審理後覺得乙講得非常有道理(甲確實還沒交貨),這時候法官不能直接駁回甲的訴訟(否則甲以後永遠要不到錢,不公平),也不能直接要乙掏錢(這樣對乙不公平)。所以法院必須做成「對待給付判決(引換給付判決)」! 判決主文會寫成:「被告乙應於原告甲交付標的物之同時,給付原告甲買賣價金。」 因此,選項 (A) 說「應駁回原告之訴」,完全講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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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判決之主文與理由矛盾,如係因誤寫或誤算之顯然錯誤所致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民訴§232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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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標的金額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程序中,法院命被告為給付時,如經原告同意,得為被告 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免除部分給付之判決
民訴§436-21
法院命被告為給付時,如經原告同意,得為被告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免除部分給付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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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在簡易訴訟程序中,如果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而為裁判者,僅記載主文即可,無須為理 由之記載
民訴§434-1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
二、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捨棄上訴權者。
三、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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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本題主要考民事訴訟法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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