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民法規定,收養應於何時開始生效?
(A)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
(B)法院認可裁定確定後,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
(C)向戶政機關為收養之登記時
(D)收養當事人共同生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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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08), C(28), D(2), E(0) #3414107
統計: A(13), B(108), C(28), D(2), E(0) #3414107
詳解 (共 4 筆)
#7487013
正確答案是 (B) 法院認可裁定確定後,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
⚖️ 法律依據解析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079 條之 3 規定:「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 生效的程序要件:收養關係必須等到「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才算在法律上正式成立。
- 效力的時間起算:一旦法院裁定確定了,它的法律效力會「向前追溯」到當初雙方簽訂「收養契約」的那一天開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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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0066
在民國 74 年(1985 年)6 月 5 日舊法修正之前,台灣的收養制度屬於「放任主義」,當時不僅不用過法院這一關,在特定情況下甚至連「這種收養契約書」都不需要簽。
早期的收養狀況與現代的差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早期(民國 74 年以前):重事實、免法院
當時舊民法第 1079 條規定:「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不在此限。」
- 自幼撫養免簽約:只要養父母是在孩子未滿 7 歲(自幼)時,就把他抱回家當作親生骨肉一樣照顧、拉拔長大(撫養事實),在法律上不需要簽任何書面契約,收養關係就直接成立。
- 不需法院認可:那時候抱小孩根本不用去法院遞狀,完全是民間私底下講好、或直接帶回家養即可。
- 戶籍登記只是參考:當時就算去戶政事務所登記為「養子/養女」,或誤登記為「長子/長女」,都只是行政上的紀錄,法律上認定的核心依然是「有沒有實際撫養的事實」。
2. 為什麼後來法令越改越嚴?
因為這種「沒簽契約、不用法院看過」的放任制度,到了後期在台灣引發了大量的財產繼承與爭產官司。
- 許多養子女在養父母過世後,因為拿不出「書面契約」,就被其他親屬指控「你只是寄養的、不是法律上的孩子」,進而無法繼承遺產。
- 為了保障兒童的權益,避免人口販運或強迫出養,並杜絕往後的法律糾紛,政府才在民國 74 年修法增加「必須送法院認可」的規定,並在後續逐步修正為現在「既要書面契約,又一定要法院裁定」的嚴格程序。
⚠️ 老一輩收養的現代法律隱憂(重要)
如果您的家族中,有長輩是屬於早期(民國 74 年以前)這種「私下抱來養、沒簽契約、沒過法院」的情況,現代最高法院大法庭有做出一個非常關鍵的裁定(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1719 號):
「自幼撫養」雖然不用簽契約,但當年孩子的「親生父母(法定代理人)」在事實上必須要『同意出養』,收養才會有效。
也就是說,如果當年只是私下把親戚、鄰居的小孩帶回來養,但生父母從頭到尾都不知道、或根本不同意(例如偷偷抱走或生父母失聯無從同意),即使養了幾十年,現在到了法院,很有可能會被判定「收養無效」,導致養子女可能瞬間失去遺產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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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0068
在台灣的法律程序中,簽訂書面收養契約是整個收養流程的第一步與基礎要件。
完整時間點與流程順序
- 雙方達成合意並簽約(最先進行):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若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其同意)必須先達成共識,並共同簽署書面的「收養契約書」。 - 向法院聲請認可(簽約之後):
簽好收養契約後,雙方必須準備這份「收養契約書」作為核心附件,連同身分證明、財力證明等文件,共同向法院遞交「收養聲請狀」。 - 法院審理與裁定:
法院收到聲請與契約後,會進行實質審查、社工訪視或試養評估,最後做出認可與否的裁定。 - 裁定確定與生效:
等到法院裁定認可並「確定」後,收養關係正式生效,且此時效力會倒帶(溯及)回到第一步雙方「簽訂收養契約」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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