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小明因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阿強受損害,若阿強欲向小明請求返還其利益,請問阿強應主張
下列何種理由?
(A)無因管理
(B)不當得利
(C)債務不履行
(D)侵權行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9), B(1174), C(2), D(63), E(0) #1696161
統計: A(39), B(1174), C(2), D(63), E(0) #1696161
詳解 (共 3 筆)
#7459244
- ❌ (A) 無因管理(民法第 172 條): 指「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之行為」(例如:看到鄰居失火幫忙滅火、看到鄰居路倒幫忙送醫並代墊醫藥費)。題幹強調的是「無原因受利益」,與管理他人事務無關。
- ❌ (C) 債務不履行(民法第 227 條等): 必須建立在雙方原本就存在「債權債務關係」(通常是契約,如買賣、租賃)的前提下。如果一方違反契約約定(如遲延給付、給付不能或不完全給付),才會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 ❌ (D) 侵權行為(民法第 184 條): 指「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侵權行為的目的是為了「損害賠償」(填補損害、恢復原狀),而題幹強調的是「返還利益」,兩者的成立要件與法律效果不同(有些情況下可能同時成立,但題幹的文字敘述是標準的「不當得利」定義)。
ㅤㅤ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