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關於強行法與任意法的敘述,何者錯誤?
(A) 法律行為違反強行法規定時,該法律行為一概無效。
(B) 強行法又可再區分為強制規定及禁止規定
(C) 任意法又可再區分為補充規定及解釋規定。
(D) 強行法與任意法的區分標準,在於是否容許基於當事人之自由意思,決定該法律應否加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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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3), C(7), D(12), E(0) #4041580
統計: A(50), B(3), C(7), D(12), E(0) #4041580
詳解 (共 3 筆)
#7518548
答案為 (A)。
各選項解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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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 依《民法》第 71 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不以為無效者,不在此限。」強行法包含「效力規定」與「取締規定」,若違反的是純粹取締規定(如無照營業、違反營業時間限制等),該法律行為本身在民法上仍可能有效,僅會受到行政處罰,因此並非「一概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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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 強行法(強行規定)依其規範性質,可分為要求當事人必須為一定行為的「強制規定」,以及禁止當事人為一定行為的「禁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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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 任意法(任意規定)可分為「補充規定」(當事人意思表示不完全時,用以補充其遺漏)與「解釋規定」(當事人意思表示不明確時,用以確定其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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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 強行法與任意法的區分標準,即在於規範是否具有排他性、是否允許當事人以契約或自由意思排除該法律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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