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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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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2 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72715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一、原告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主張:被告乙承租 甲所有之 A 屋(坐落桃園市),於半年前即已租期屆滿,乙拒不交還亦 不付租,而兩造間之租約約定,就租約所生之爭議合意由臺北地院管轄。 爰依所有權之作用及兩造間租約之約定,請求乙遷讓交還 A 屋。臺北地院 以裁定將該事件全部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試問:
⑴乙以兩造已合意由臺北地院管轄,應尊重該便利法院為由,對移送裁 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應如何裁判?(35 分)
詳解 (共 2 筆)
Heng
詳解 #3319006
2019/04/30
乙應歸還房子給甲,未繳的租金需完全繳清
(共 2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ckvhome
詳解 #3674847
2019/11/19
(一)抗告法院應駁回乙之抗告1.本題甲依...
(共 4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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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申論題
⑵抗告法院所為裁定確定後,第一審管轄法院為乙敗訴之判決。於上訴 期間內,乙提起上訴,第三人丙亦出具「參加訴訟及上訴狀」,主張: 「丙與乙訂有房屋租約,甲請求乙遷讓 A 屋,顯無理由,尤其未對參 加人丙為任何告知訴訟,亦屬不合」云云,請求准予參加訴訟,並請 求判決:「原判決廢棄,並駁回原告甲在第一審之訴。被告乙如受不 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准免假執行。」第二審法院通知兩造及丙到場, 丙僅改稱:「丙係依民事訴訟法第 54 條規定提起訴訟,並已依同法 第 77 條之 19 繳納裁判費,請法院定奪」等語。就丙之「參加訴訟」 或「提起訴訟」,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審理及裁判?(40 分)
#295501
⑴A 八歲時,丙以甲為被告提起認領子女之訴,得否合併請求酌定丙為 對 A 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人及命甲給付對 A 過去及將來之扶養費? 該訴若法院因證據不足而判決丙敗訴確定後,A 得否對甲獨立提起認 領子女之訴?(30 分)
#295502
⑵倘甲已認領未成年之 A,丙向甲依家事事件程序請求給付過去及將來 之扶養費,其請求權之法律依據為何?如丙於請求書狀中僅表明原因 事實而未載明其請求權之法律依據,法院應如何處理?其所適用之程 序法理為何?(45 分)
#295503
⑴如擬對 X 發明專利案申請專利範圍,各針對請求項 1 及請求項 2 逐項 提起舉發,應以何日期前已公開之刊物作為舉發證據始具證據能力, 並請分別說明理由。(15 分)
#295504
⑵請依本案事實,試說明得對 X 發明專利權客體提起舉發之事由有那 些?(15 分)
#295505
⑴從商標法所規定商標不得註冊之情形,A 是否得撤銷 C 在我國 Y 商標 之註冊?理由為何?(15 分)
#295506
⑵商標法得撤銷他人註冊商標之異議、評定二者程序有何不同?(15 分)
#295507
⑶假設 C 申請 Y 商標註冊已取得 B 之同意,在本案中是否會有不同之 結果?理由為何?(10 分)
#295508
⑴判斷著作財產權受侵害之要件為何?(10 分)
#295509
⑵甲在著作權法上有何民事請求權?(20 分)
#29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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