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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於台北市的甲於民國103 年9 月1 日,簽發一紙面額新臺幣五萬元,付款人為臺灣銀行城中分行(台北市中正區),發票日為民國103 年9 月15 日,發票日後一個月付款之記名支票交付乙。
(一)甲於同年9 月24 日向臺灣銀行撤銷付款之委託。請問乙於同年10 月15 日向臺灣銀行為付款之提示,臺灣銀行可否付款?理由為何?【15 分】
詳解 (共 9 筆)
幫按讚
詳解 #4931414
居住於台北市的甲於民國103 年9 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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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庭瑀
詳解 #2657284
提示期限內 撤銷無效 所以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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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su Chen
詳解 #3039118
因甲已於法定提示期間過後行使徹銷付款委託,台灣銀行不得付款
eric966
詳解 #2526401
1.台灣銀行可不付款
2.因為依票據法第135條及第136條 發票人甲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撤銷付款之委託 故付款人可拒絕付款
賴建勛
詳解 #1720552
1、甲之撤銷付款委託無效,因其需在發票日後一年始可撤銷委託付款。
2、台灣銀行始可付款,因其提示期間七日雖已過,但支票之付款期限為一年,故待交換後,若發票人支存帳戶足扣,始可付款(次交票)
黃千恩
詳解 #2157418
七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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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i
詳解 #2418104
否;已撤銷委託
方
詳解 #5995711
支票限於見票即付,無「發票日後一個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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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卡摩
詳解 #6278359
1若支票上記載發票日後一個月付款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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