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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某縣政府欲推動觀光產業,想運用縣府擁有之空地,推動設立觀光夜市。因為發現 其他地方之觀光夜市經常出現向觀光客販賣高價水果或食物之行為,為了避免此一 問題,決定制定自治法規,針對在縣政府土地設立之觀光夜市進行管理,並且希望 以罰鍰來處罰哄抬價格之業者。

⑴請問該縣的法制人員,應該建議該縣政府之主管機關首長,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 的那一種立法形式,來制定此一自治法規?(15 分)

詳解 (共 3 筆)

微醺騎士
微醺騎士
詳解 #4346709
2020/10/30
(一)應建議採取縣規章之方式:1.依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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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昭立
張昭立
詳解 #5382622
2022/03/17
應依據地方制度法所規定"自治條例"之形式...
(共 8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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濃郁布丁
濃郁布丁
詳解 #7514487
2026/09/25
該縣的法制人員應建議該縣政府主管機關首長,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應採用「自治條例」的立法形式來制定此一自治法規,而非由行政機關自行訂定的「自治規則」。 [1]
具體法理與依據如下:
1. 涉及創設「行政罰(罰鍰)」之權力
依據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 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而同條第 1 項明定,此類具有處罰規定的地方自治法規,其名稱在縣(市)稱為「縣(市)自治條例」。因此,本案既欲以「罰鍰」處罰哄抬價格之業者,依法必須以自治條例形式為之。
2. 涉及限制地方居民之權利義務
依據 《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2 款 規定,「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本案對觀光夜市進行管理並對違規業者課處罰鍰,屬於對人民(業者)財產權與營業自由之限制,屬於法律保留事項,不得以行政機關自行發布的「自治規則」代之,必須送交縣議會審議通過。 [1]
結論
法制人員應建議首長改擬「○○縣觀光夜市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經縣務會議通過後,送請縣議會審議通過,再由縣政府公布實施,方符合地方自治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