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老王欲出售未上市櫃甲公司股票,該股權是老王於民國90年購入,目前老王持股40%,老王的兒子持股20%,老王的弟弟持股40%。甲公司股權價值中有60%是由甲公司持有的我國境內不動產所構成,該不動產是甲公司於民國92年購入的房地一筆,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若老王只出售10%的股票應如何課稅?法令依據為何?並請說明適用稅率是多少?(15分)

(三)若把題目改為老王持有甲公司是上市股票,其餘不變,則老王出售10%持股應如何課稅?(5分)

詳解 (共 2 筆)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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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384937
2025/04/22
如果老王持有甲公司是上市股票,即使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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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姆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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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594594
2025/08/07

依所得稅法第4之4條第三項規定: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第一項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本題,若甲為上市公司,符合上述之但書規定,非房地合一2.0之課徵範圍。且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所得也無需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中。若只討論所得稅法及AMT,老王出售甲公司的股票無需課徵任何稅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