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男與妻子乙結婚多年,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於 115 年 5 月過世,留有婚後財產新臺幣 (下同)2,200 萬元,屬勞力所得,且無任何負債;乙則名下有婚後財產 200 萬元,亦為勞力所得。甲與乙育有長子丙與次子丁,長子丙於 113 年結婚時,甲曾贈與丙 60 萬元作為結 婚之用,然丙於 114 年因意外車禍過世,留有一女兒 A;而次子丁個性孤僻,與家人鮮少 互動。甲於 114 年底親筆立下符合法定要件遺囑,聲明:「我所有財產在我離世後,全數 遺贈給我的摯友戊,只有他最了解我」,次子丁發現遺囑後,隱瞞不讓他人知道,所幸 摯友戊及時發現。試附理由回答:

(二)依法乙、A、丁及戊最終各可獲得或保留多少財產?(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