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乙為丙之子女(丙已無配偶),丙年事已高,且因腦中風,喪失言語 功能、有認知障礙,經精神科醫師鑑定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 示之程度。甲、乙各自聲請、反聲請丙應受監護宣告(合併審理),惟就 何人擔任丙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見不一。二人均有意 願擔任監護人、互相指摘對方不適任,且因二人關係不佳,不願共同監 護。甲(女兒)因未婚,長年與丙同住,於丙中風前、日漸老邁退化時 即盡心照顧丙,並管理丙之退休金、存款等財產,惟甲每月為丙支出之 照護金額逾新臺幣 40 萬元,相較於同狀況長者通常照護所需金額,達數 倍之多,且未能具體說明其支出金額之用途,亦無相關支出單據,僅籠 統表示其為丙提供最高等級的照護,丙本有之豐厚財產,短期內已因甲 花費過多而大幅減少。乙(兒子)已結婚,先前從未實際照顧丙,亦未 表明日後具體照護丙之計畫,僅著重於強調由於甲對丙的財產不當管 理,故不得由甲擔任丙之監護人,以保護丙之財產,以免未來甲、乙可 分之遺產減少。試問:
(二)如家事調查官受法官之命,就本件進行調查,其調查方向應為如何之 協力?(20 分)
詳解 (共 1 筆)
Jerry
詳解 #7479234
本題是在考家事調查官於監護宣告事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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