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否有何人得對辛請求非財产上的損害賠償?(10分)

詳解 (共 1 筆)

PD110028
PD110028
詳解 #7496093
2026/09/02

得向辛男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之人

依民法第 194 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配偶、子女及父母,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即身分法益受損之慰撫金)。本案得請求之人如下:

1. 針對「乙女死亡」部分

  • 子女(丙、戊): 丙、戊為乙女的親生子女,得依民法第 194 條向辛男請求精神慰撫金。
  • 配偶(丁): 丁因與乙同時死亡,權利能力同時消滅,且該請求權具人身專屬性,故丁(或丁的繼承人)無法向辛請求。
  • 結論: 丙、戊得請求。

2. 針對「丁男死亡」部分

  • 子女(戊): 戊為丁男的親生子,得依民法第 194 條請求。
    (
    註:丙並非丁的法定子女,不符第 194 條要件,不得請求。)
  • 父母(庚): 庚為丁男的母親,得依民法第 194 條請求。
  • 配偶(乙): 乙與丁同時死亡,無法請求。
  • 結論: 戊、庚得請求。

3. 總結得向辛男請求之權利人

  • 丙: 得就「母親乙」死亡部分,請求慰撫金。
  • 庚: 得就「兒子丁」死亡部分,請求慰撫金。
  • 戊: 得就「父親丁」及「母親乙」雙亡之慘劇,雙重請求兩份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