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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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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15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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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組內容
一、請依我國稅捐稽徵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二)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應如何加徵滯納金?在何種情況下得免予加徵滯納金?(8分)
詳解 (共 2 筆)
nomi
詳解 #5904784
2023/08/03
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
(共 24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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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g
詳解 #5904159
2023/08/02
依稅捐稽徵法回答第一題問題(二)-1如有...
(共 23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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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幫按讚
私人筆記 #5387342
2023/08/06
【題組】(二)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應如...
(共 20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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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y Syu
私人筆記 #5329467
2023/07/15
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者,每超...
(共 24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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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就源扣繳」、「分離課稅」、「分開計稅合併報繳」?「就源扣繳」、「分離課稅」在居住者、非居住者間有何異同?(15分)
#494457
(二)請說明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之條件、優惠方式分別為何?(10分)
#494458
一、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有論者謂:未分配盈餘稅妨礙資本累積,阻礙企業擴充,對資本投資有不利影響;甚至有人主張未分配盈餘稅是「反成長稅」 。試就效率與稅賦公平面向,提出支持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論點。(25分)
#494459
二、有「加值稅之父」稱謂的法國前稅局局長,莫里斯·洛瑞(Maurice Lauré), 曾直指加值稅的「免稅」是「惡性腫瘤」。請從效率、分配、稽徵行政與稅收四個面向,說明全面課徵加值稅下,免稅與排除的規定所造成的影響。(25分)
#494460
一、某甲與乙、丙、丁公同共有之臺北市大安區某段某小段某地號及某地號等 2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下稱大安分處)核准分單繳納民國(下同)111年地價稅,並核定某甲應繳納系爭土地111 年地價稅計新臺幣(下同)7,500元,惟某甲於繳納期限屆滿後30日仍未繳納,大安分處乃依法按滯納數額加徵滯納金計算數額後,函送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臺北分署(下稱臺北分署)強制執行(下稱A函) ,嗣經該分署以執行命令將某甲服務於第三人戊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應領薪津在三分之一範圍內予以扣押,第三人戊不得向某甲清償,某甲亦不得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下稱B執行命令)。某甲不服大安分處A函,主張其已繳納上開稅款, 主張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應請臺北分署撤銷B執行命令,並賠償其因執行命令造成之名譽及工作權所受損害,於法定期間內經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如您為本件訴願案件承辦人,試問:本件就A函提起訴願,其訴願決定應擬如何?又如某甲係對臺北分署B執行命令提起訴願,其訴願決定應擬如何?各自理由何在?又就某甲提起訴願請求國家賠償部分,於訴願決定應擬如何處理?(25分)
#494461
(一)某甲不服,於111年3月11日(週五)赴郵局寄發復查申請書,臺北市國稅局於同年月15日(週二)收受該復查申請書,某甲之復查申請,是否逾期?(5分)
#494462
(二)設若臺北市國稅局作成復查決定並於111年5月6日(週五)合法送達某甲復查決定書,某甲不服該復查決定,於同年6月6日(週一)赴郵局寄發訴願書,並由訴願管轄機關於同年月8日(週三)收受訴願書。某甲提起訴願是否逾期?(10分)
#494463
(三)設若訴願機關針對某甲提起之訴願為實體之駁回決定,並於111年6月30日合法送達某甲該訴願決定,某甲不服,於111年9月1日(週四)親向法院遞送撤銷訴訟之行政訴訟起訴狀,法院是否應為實體之判決?(10分)
#494464
三、訴願法第97條規定:「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 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 決定者。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六、 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七、為 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 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 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十、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第1項)前項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第2項)前項期間,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第3項)」某甲依前揭規定,對駁回其不服課稅處分之訴願決定,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審,再遭駁回。某甲得否對前揭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或申請訴願再審?可否對前揭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得否另以參與訴願決定之委員處理該訴願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受賄罪為由,再就原訴願決定提起再審?其結果依行政院111年送請立法院審議之訴願法修正草案,有無不同?試申述之。(25分)
#494465
四、甲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滯欠已確定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計450萬元。甲公司嗣於經濟部於110年3月1日解散登記在案,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於110年4月20日函准某乙就任甲公司清算人備查。 嗣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所屬稽徵所於110年9月10日函詢臺中地院甲公司是否已辦理清算完結,該院於110年10月1日函復,因甲 公司清算人乙尚未了結現務,裁定駁回甲公司清算完結之聲請。中區國稅局乃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報財政部於110年10月15日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甲公司之清算人乙出境,並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附記救濟程序後(下稱A函),依法送達予某乙。甲公司及某乙分別對A函不服,提起訴願,分別經不受理及駁回在案,甲公司進而以財政部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財政部逾越事務權限,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項之規定,所為限制清算人乙出境之A函係屬無效,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並主張某乙因財政部之A函遭限制出境,違法受有損害,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250萬元。試問甲公司就提起國家賠償部分,是否須先按國家賠償法第10條之規定提起書面請求?又如您為本件被告機關承辦人員,應如何就程序事項向行政法院提出對被告機關有利之答辯?(25分)
#494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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