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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甲公司與乙公司之主營業所分別位於臺南市、高雄市,渠等於臺北市簽訂承攬契約,甲、乙公司約定若有訴訟,雙方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嗣後因乙公司未依約履行還款,甲公司乃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對乙公司發出支付命令,請求乙公司返還契約價金新臺幣160萬元。試附理由回答:

(二)若丙為實際債權人,乙公司未異議,丙可否代位乙公司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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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619319
2026/10/22
✅ 正確答案:不可以。丙不得代位乙公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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