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偵查詢問逐漸由「對抗式模式」轉向「資訊蒐集模式」:

(二)請評估在我國實務環境(如績效壓力、律師在場權等)中推動 PEACE 或相關詢問模式可能面臨之困境與解決方案。(10 分)

詳解 (共 1 筆)

柴犬
柴犬
詳解 #7382902
2026/05/25

壹、 前言
所謂「PEACE 詢問模式」,係由英國於 1990 年代發展出之科學化詢問技術,區分為計畫與準備(Planning and Preparation)、調查與解釋(Engage and Explain)、記述(Account)、結束(Closure)及評估(Evaluation)五大階段。其核心旨意在於捨棄傳統以「獲取被告自白」為唯一導向的非人道或施壓式訊問,轉以「客觀蒐集事實與情資」為目標。我國《刑事訴訟法》雖已落實全程錄音錄影、保障緘默權與律師在場權,但在實務推動此一進步模式時,仍面臨制度、文化與程序上的本土化困境,亟待提出相應之制度變革。
貳、 推動 PEACE 模式之本土實務困境
一、 績效考核制度與「自白導向」文化之衝突
我國第一線刑事警察長期承受沉重的破案率與起訴率等「KPI 績效壓力」。在時間與結案效益的雙重壓迫下,傳統「案重初供」與「自白為證據之王」的觀念深植實務。PEACE 模式強調前期縝密的計畫準備與中立的開放式提問,往往耗時且不保證能立即取得突破性自白,導致基層員警因績效壓力而缺乏誘因去改變既有的強勢、誘導式詢問習慣。
二、 律師在場權之實質化與偵查敵對心態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2 項雖保障被告之辯護人在場權,但實務上常出現偵查機關與辯護律師相互敵視的現象。員警往往擔憂律師在場會「指導被告行使緘默權」或「阻礙事實發現」;而 PEACE 模式極度仰賴受詢問人的自由陳述,一旦律師採取全面防禦策略,在缺乏信任基礎的偵查環境中,PEACE 模式中的「記述(Account)」階段將難以順利開展。
三、 專業司法詢問制度之建構不足與人力斷層
PEACE 模式並非單純的談話,而是一門結合犯罪心理學、認知面談(Cognitive Interview)與情資分析的高度專業技術。我國目前僅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或涉及兒童、心智障礙者之案件中,有較多「司法詢問員」的編制。對於一般刑事案件,基層員警並未普遍接受系統性的科學詢問訓練,且在警力不足、案量飽和的現狀下,難以落實最後的「評估(Evaluation)」反思階段。
參、 具體可行之解決方案
一、 翻轉績效指標,確立「精緻偵查」之導向
欲破除自白導向,必須由主管機關(如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從源頭修正考核機制。應降低「破案速度」與「自白取得」之評分權重,改以「證據合法性」、「數位與科學鑑識完備度」及「不當訊問之排除率」作為新興考核指標。當實務界發現「透過 PEACE 模式合法取得的情資,在法庭上更能禁得起檢驗」時,方能產生推動的制度誘因。
二、 建構「偵辯協力」平台,落實專業的程序保障
偵查機關應揚棄「律師即妨礙辦案」之舊思維。在 PEACE 模式的「調查與解釋(Engage and Explain)」階段,詢問官應主動向被告與辯護人說明詢問之目的、程序與權利保障,建立透明的對話環境。透過律師在場,不僅可大幅降低事後被告主張偵訊流於「非任意性」的風險,亦能促使律師在確認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同意被告協助釐清客觀事實,達到雙贏。
三、 深化教育訓練與推動「詢審分流」專業化
教育訓練體制化:將 PEACE 模式與認知面談法,全面列為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以及司法官培訓、律師職前訓練之核心必修學科,並引進科技工具(如虛擬模擬詢問系統)進行實作演練。
詢審分流與專責化:參考國外經驗,於各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或調查局增設「專業詢問官/專責詢問小組」,專司重大案件之詢問,讓一般外勤偵查員負責外圍蒐證,專業詢問官負責核心面談,以解決基層人力短缺且專業不彰之難題。
肆、 結語
綜上所述,PEACE 詢問模式在我國的推動,其核心難題不在於理論的良窳,而在於「偵查文化之轉型」與「制度配套之落實」。唯有從修正績效考核、接納律師在場權之正向功能,以及深耕科學詢問專業三管齊下,方能將我國的刑事訴訟由「自白中心主義」徹底蛻變為「科學證據主義」,在真實發現與人權保障之間取得精準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