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瑪莎·努斯鮑姆(M. C. Nussbaum)稱自己發展的「能力取徑」(capability approach)是一種人權取徑,也是一種發展倫理(development ethic),同時她也從這種能力取徑來理解人權,區分人類的基本能力 ( basic capabilities)、內在能力(internal capabilities)及綜合能力(combined capabilities)。試問
(1)她所說的這三種能力之意涵分別為何?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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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涵:
基本能力是指人類天生俱備、與生俱來的潛能(Innate Equipment)。它是人類發展更複雜能力的生理與心理基礎。 -
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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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後天習得: 這是不需要經過學習、訓練或環境形塑,只要身為人類基因就具備的初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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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的胚胎: 例如嬰兒天生具備看見色彩、發出聲音、與人連結、思考、以及移動身體的潛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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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重要性: 努斯鮑姆認為,正因為人類天生具備這些「潛能的萌芽」,政治與社會制度就有道德義務去提供養分、促使它們長大,而不應讓其枯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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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涵:
內在能力是指個體經過後天學習、訓練、形塑後,本身所真正擁有的成熟心理或身體狀態(Trained or Developed States)。 -
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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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付諸行動的準備: 這代表個體在「自身條件」上,已經跨越了僅是潛能的階段,而真正「學會」或「具備」了某種能力。例如:學會閱讀、掌握一門樂器、發展出獨立思考與理性抉擇的心理成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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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環境滋養: 基本能力必須透過教育、家庭照顧與個人努力,才能轉化為內在能力。如果一個天生智力正常(基本能力)的孩子被剝奪受教育機會,他就無法發展出閱讀與邏輯思辨的「內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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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涵:
綜合能力是指「內在能力」加上「外部客觀環境、政治、社會與經濟條件」的加總(Internal Capabilities plus Alternative Options)。這才是努斯鮑姆認為政府最應該保障的人權核心。 -
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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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的選擇自由: 它代表一個人不僅在「個人能力上準備好了(內在能力)」,同時「外部環境也允許、不阻礙他去實踐(外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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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外合一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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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可理解為:綜合能力 = 內在能力 + 外部實踐的機會與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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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範例: 一個接受過完整教育、具備思辨能力的女性(具備內在能力),但如果她生活在一個法律禁止女性投票或發表言論的極權國家(缺乏外部條件),那麼她在政治參與上的「綜合能力」依然是被剝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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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的終極指標: 努斯鮑姆強調,評估一個國家是否正義,不能只看它有沒有辦教育(培養內在能力),還要看它有沒有建立自由平等的體制(提供外部機會),讓人民的內在能力得以轉化為實質的「綜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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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能力(天賦): 你生來大腦結構正常,耳朵能聽見聲音,具備感受節奏與旋律的「天生潛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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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在能力(實力): 你過去五年花了大量時間和金錢去苦練古典樂、研究樂理、熟悉數位編曲(DAW)。這時候,你已經把當初的天賦,鍛鍊成了「真正具備作曲與樂理的個人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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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能力(舞台): 你現在具備了音樂實力(內在能力),但你還需要「外部條件」——例如你手上有存款可以不挨餓、你有一台能跑得動軟體的電腦、Steam 這個平台沒有封殺你、家人的理解讓你心靈平靜。當這些外部條件都滿足了,你才真正擁有「做出遊戲配樂並發表」的實質選擇自由(綜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