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丙以詐術欺騙丁,使丁將其所有價值新臺幣五百萬古董以十萬元出售予戊。請問: 丁於何種情形始得撤銷其意思表示?【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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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4848905
2021/06/29
民法第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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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國桓
洪國桓
詳解 #7179770
2025/12/01
民法第92條:
1.因被詐欺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撤銷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2.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第93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