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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微生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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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高等食品微生物學#6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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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組內容
三、請說明下列微生物(群)屬於格蘭氏染色(Gram stain)陽性菌或陰性菌,以及對於 食品品質或食品衛生安全的影響?(每小題 5 分,共 20 分)
⑵Salmonella spp.在牛乳中
相關申論題
⑶Staphylococcus aureus 在烘焙食品中
#261786
⑷Lactobacillus bulgaricus 在發酵乳中
#261787
⑴在採樣分析食品之微生物學的品質時,最常使用的均質機械(含優劣點) 以及常用的 3 種均質稀釋液?(10 分)
#261788
⑴生物控制(Biocontrol)
#261789
⑵同型乳酸發酵菌(Homolactics)
#261790
⑶顯微鏡直接計數(Directly microscopic count)
#261791
⑷旅行者腹瀉(Travelers’ diarrhea)
#261792
⑵如何測試食物中之孢子數(Spore count) 以及敘述細菌孢子對於食品腐敗或食品中毒之影響?(10 分)
#261793
一、甲有 A 地,與乙公司簽訂工程承攬契約,由乙負責在甲之 A 地上興建停車場,供甲 日後經營停車收費業務之用。乙嗣後與丙公司另簽訂工程次承攬契約,將工程中機 械停車位部分工程,轉包由丙負責施作。工程完工後,甲試營運期間,發現由於丙 之疏失,機械停車位高度、深度、寬度不足,以致一般休旅車無法駛進車位停車。 甲乃依民法第 495 條第 1 項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 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 害賠償」,就其營運計畫因此延宕所生損害,請求乙負賠償責任。對此,乙則抗辯謂: ⑴機械停車位工程施作瑕疵,係丙之疏忽所致,非其所為,不應由其負責;⑵民法 第 493 條第 1 項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甲應先定相當期限請求乙修補工程施作瑕疵,不應立即直接請求損害賠償。請就本 件所涉法律爭點,說明甲對乙之損害賠償請求,有無理由?(35 分)
#261794
二、甲、乙、丙、丁四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甲、乙、丙三人未經丁同意, 擅自將 A 地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丙。丁發現其事後,主張依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規 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甲、乙、丙三 人未經丁同意,其處分 A 地之行為,當然不發生效力。對此,甲、乙、丙三人則主 張,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 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其處分 A 地 之行為,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要件,當然發生效力。請就本件所涉法律爭點,說明雙 方之主張,何者有理由?(35 分)
#26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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