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我國人民甲於民國(下同)80 年間至 A 國經商,在該國成立 B 公司,甲與其配偶、
子女長年居住於該國首都,並在該國置產,但甲於我國新竹市仍設有戶籍,戶籍址
之房地為甲所有,每年回國二至四次,每次停留一週至一月不等。甲在 A 國經商期
間,因 B 公司資金困窘,甲遂向與 B 公司有商業往來之 A 國 C 公司借款 A 國幣(下
同)500 萬元,並約定 B 公司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惟未約定還款期限。嗣 C 公司發
現甲債信不良,B 公司負債大於資產,且甲及 B 公司在 A 國已無資產,但甲在我國
仍為上開新竹市房地之所有人,C 公司遂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對甲提起返還借款之
訴。試問:
⑶如系爭借款契約已明定準據法為我國法,甲於訴訟中抗辯系爭借款發生於 88 年 6 月 1 日,而 C 公司於 104 年 7 月 1 日起訴請求返還借款,已罹消滅時效,甲得拒 絕給付。C 公司則主張其曾於 89 年 6 月 1 日發函催告甲及 B 公司應於二個月內返 還借款,其請求權尚未罹於消滅時效。何者為有理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站僕】摩檸Morning.
詳解 #1787586
參考法條: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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