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保險法之規定,關於保險人之法定免責事由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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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33 條(保險人之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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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之法定免責事由(即保險人不負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情形)主要建立在「故意行為」、「違法行為」及「戰爭等巨災風險」等原則上。
以下為主要的法定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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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故意致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2項)。
  • 故意自殺: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但契約訂有故意自殺仍給付保險金之條款(通常為投保滿二年後),不在此限(保險法第109條)。
  • 故意致死: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致死,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若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保險法第1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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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履行道德義務或救護人道行為之例外
  • 不免責情形:若保險事故是因被保險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或為救護人命、保護財產而變更危險、進行必要防衛所導致,保險人仍須負責,不能免責(保險法第29條第2項但書、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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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戰爭與軍事行動
  • 戰爭免責:因戰爭或其他兵變所致之損害,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保險法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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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財產保險之特殊免責
  • 自然耗損與瑕疵:保險標的因自身之自然耗損、固有瑕疵、或性質腐爛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保險法第51條)。
  • 未採取必要救護措施: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採取必要措施以減輕損失,若因而擴大損害,保險人對擴大的部分可主張免責或減輕責任(保險法第10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