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甲在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辦理櫃台工作。由於甲之住所緊鄰 辦公地點附近,其只要花費約 10 分鐘的車程即可以到達工作地點,故甲 深感幸福。惟 1 年後甲被指派到該事務所之景美辦事處辦理櫃台工作。 由於甲每天必須多花費半小時的車程才可以到達工作地點,故甲深感不 便。若甲就此一工作指派措施不服,請問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 之意旨,甲之救濟管道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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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年烤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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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536389
2022/07/02
(一)公務員甲屬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之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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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o(已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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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520070
2022/06/21
文山區公所對甲實施的調派處分應屬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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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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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5773085
2024/02/21
前言:甲不服機關將其工作地點由文山區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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