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託人甲因考量自己罹患重病,惟兒子年幼,擔心無法扶養小孩至成年, 且顧慮其他親屬覬覦財產,故將土地信託予乙公司出租、管理,並簽訂 信託契約,約定以其子為受益人,待甲死亡之後將信託之土地移轉登記 給子。請問本案土地由甲移轉至受託之乙公司,申請人為何?是否需繳 納相關稅費?應備那些文件?若甲死亡,信託之土地應辦理何種登記?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雅婷
詳解 #7428447
一、申請人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5條規定,權利人與義務人須會同至地政機關作所有權移轉登記,故本案之信託委託人(甲)應與信託受託人(乙公司)會同登記。
二、依據土地稅法相關規定,本案土地信託無實質權利移轉,適用下列稅費規定:
1、地價稅:信託期間地價稅繳納義務人為受託人(乙公司)
2、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依據土地稅法及契稅條例,本信託案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3、相關規費:依一般規則繳納登記規費及貼印花稅
4、贈與稅:本信託案旨在委託人意欲贈與土地予其子,使其子利益為利益既得人,故應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檢附贈與稅繳清、免繳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三、應備文件:
1、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人無法親自到場,應提供身分證影本)及印鑑證明、受託人乙公司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土地登記申請書
3、信託契約書
4、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5、稅務證明
6、權利書狀
四、若甲死亡,信託土地應辦理何種登記:
本案信託契約中已有明定「若甲死亡,將信託之土地移轉給其子」,故受託人(乙公司)得檢附證明文件至地政機關作「信託歸屬登記」,或由其利益受益人甲之子會同受託人(乙公司)登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