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幫派分子甲知其仇敵某乙於某日某時某處海邊將乘膠筏潛逃出境,遂攜 帶私藏德製 HK USP 制式手槍(有效射程不超過 450M)前往,奈何到 現場時,乙已搭載膠筏遠離岸邊快達 1 公里之處。憤怒的甲對著遠邊某 乙的小黑影拿槍狂轟,大罵「給我去死」,直至彈匣子彈用完為止,然 乙完全毫髮無傷。試問某甲之殺人罪責應如何論斷?(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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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頭(四等一般警特正取)
詳解 #3149641
甲成立殺人未遂,討論其是否成立不能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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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玟棋
詳解 #3133862
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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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鄉民
詳解 #4335589
舊說採客觀危險說,如採此說,因客觀上手槍射程不足,無法造成乙被射殺之結果,故不能未遂。
實務目前多採具體危險說,雖手槍射程不足,屬於手段不能,但依照一般第三人立場無法看出此事,甲持槍狂轟之行為可具體使人感受到危險性,又甲主觀上具有殺人故意,惟因射程限制而未達既遂,論以殺人未遂罪。
110警四.四年才上岸
詳解 #5093522
請問這題可否再論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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