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私立國民小學學童在校上課期間,接受老師指示,協助佈置學校運動會會場。在懸掛運 動會布幔時,因老師指示顯然不當,致學童眼睛遭鐵絲刺傷,經一段時間密集治療後,視 力仍嚴重受損,幾近失明狀態。問:該學童父母,主張其因心愛子女眼睛受傷,心理飽受 擔憂焦慮之苦,起訴請求該老師賠償一筆相當之金額,有無理由?(25 分)

詳解 (共 2 筆)

daijessie
daijessie
詳解 #2702214
2018/03/31
得依195非財產的人格權受損求償
春雨潤物細無聲
春雨潤物細無聲
詳解 #7365819
2026/05/09
爭點一. 老師之指示不當構成民法 184 條之侵權行為
1. 構成要件:該私立小學老師指示學童懸掛布幔,其指示顯然不當,主觀上具備過失;客觀上該不當行為與學童眼睛受傷(視力嚴重受損)之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老師之行為已不法侵害學童之身體權與健康權。
2. 賠償義務:老師應依民法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對受傷學童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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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二. 學童父母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法律依據
學童父母起訴請求老師賠償心理擔憂焦慮之苦,其請求權基礎應區分為以下兩層次討論:
1. 身體健康法益侵害之慰撫金:
依民法 195 條第 1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者,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惟本案之「直接被害人」為學童本人,並非其父母。父母因擔憂子女傷勢所受之精神痛苦,在法律上屬於「間接損害」,通常不得依此項規定主張權利。
2. 身分法益侵害之慰撫金(情節重大):
依民法 195 條第 3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第 1 項之請求權。
* 身分法益之內涵:指父母與子女間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及親情交流之圓滿與健全。
* 情節重大之判斷:學童眼睛受傷幾近失明,視力嚴重受損屬重大傷殘,將導致父母未來在照顧、扶養及親情互動上的負擔劇增,嚴重干擾其基於父母子女關係所享有之身分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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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三. 父母請求有無理由之結論
1. 父母以自己名義起訴:若父母係主張其基於父、母、子女關係之身分法益受損,且本案學童傷勢達「幾近失明」之程度,實務上多認定已達「情節重大」之標準。
2. 結論:學童父母依民法 195 條第 3 項規定,請求老師賠償心理受創之相當金額,為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