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國 113 年 7 月 5 日基隆籍某號漁船在彭佳嶼東北方海域作業時,被日本公務船登檢扣押,船長被帶到日方公務船上進行調查。依據我國「政 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規定,請詳述海巡艦船艇護漁原則。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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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414831
2026/06/21
一、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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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確保漁業資源永續利用、維護漁業秩序、保障漁民及漁船海上作業安全等,農業部於民國103年公告修正「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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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規與政策依據:
國家安全法、海岸巡防法、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災害防救法、漁業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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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據「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規定,海巡機關遵守下列護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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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漁民在護漁範圍內作業,遭外國公務船干擾,則海巡署將派艦護漁並協助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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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漁民在護漁範圍外作業,遭外國公務船取締,則海巡機關將不派艦護漁,惟適時提供必要之外交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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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據民國102年8月22日行政院核定「修正政府在暫定執法線內外界之護漁立場及作為」案,並函請內政部、外交部、農業部及海巡署依下列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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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漁民在暫定執法線內作業,遭日本公務船干擾,則海巡署將派艦護漁並協助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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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漁民在暫定執法線外作業,遭日本公務船取締,則海巡署將不派艦護漁,惟適時提供必要之外交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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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漁民在暫定執法線外作業,若遭日本公務船追逐至線內之我方專屬經濟海域,而發生臺日公務船對峙時,則循外交途徑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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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國與日本簽訂漁業協議之適用海域,依暫定執法線內護漁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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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護漁任務時,恪遵現場勤務七大原則:
快速馳援、依法行事、證據保存、確保人船安全、資訊回報與指揮統一、國際合作與外交途徑、後續處置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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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巡艦艇護漁原則之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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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巡署自民國92年2月15日起,根據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調派大型艦船執行北方及南方專屬經濟海域護漁;並依漁汛期、漁船作業分佈情形或突發事件等,彈性調整巡護位置與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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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鑒於我國與日本經濟海域上有所重疊,為維護我漁民之權益與作業安全,海巡署已強化護漁作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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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護漁範圍以我國暫定執法線內及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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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置重點於釣魚臺列嶼及八重山群島北方「倒三角形」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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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編排每日1艘大型艦船於上開海域巡檢、護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