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以下同)125 萬元,其主張乙僱用的丙
於執行職務時,過失侵害甲的權利致生其損害。乙於收受起訴狀送達後,立即依法
對丙為訴訟告知,並在訴訟上否認丙為其受僱人及其執行職務。數月後,受訴法院
判決甲的請求全部有理由。乙於上訴期間提起上訴,當丙欲參加訴訟並提出防禦方
法時,始得知乙已經撤回上訴,該判決因而確定。嗣後,乙起訴丙求償該 125 萬元,
於此訴訟中,丙得否主張前訴法院的判斷,乙僱用的丙於執行職務時,過失侵害甲
的權利致生甲損害,為錯誤的判斷?(25 分)
詳解 (共 2 筆)
當丙欲參加訴訟並提出防禦方 法時,始得知乙已經撤回上訴,該判決因而確定
- 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在此限。
- 參加人所輔助之當事人對於參加人,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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